公务员酒驾撞人后逃逸致4死
2011年12月30日
长江商报 (微博) 消息 本报讯(特约记者 栗言)因酒后驾车致4人死亡,近日,襄阳市牛首镇干部崔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庭审中,崔当庭跪地磕头向死者家属谢罪。
今年9月6日下午,襄阳樊城区牛首镇干部崔某酒后驾车撞死两人后逃逸,途中再将两人撞死,其中包括一名8个月大的婴儿(本报9月8日A05版曾报道)。当日下午,崔某被警方抓获。警方查明,崔某是樊城区牛首镇政府宣传干事。
襄阳市交管部门调查后认定:崔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应负全责。当时,崔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崔某开车撞人时的瞬间车速高达82公里/小时,远超市区限速。
12月初,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崔某辩称事发时他一直不知道自己撞人了。检察官称,崔某酒后驾车,可能意识有些模糊,但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未达醉驾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案发后,崔某的车前玻璃、保险杠均已毁坏,他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并顺利返回家中,可以判断他当时意识清醒。
庭审中,崔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悔恨不已,当庭跪地磕头向死者家属谢罪。
樊城区法院认定,崔某因酒驾肇事逃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在被害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由柿铺西社区居委会先行对4名被害人家属垫付赔偿款120余万元,崔某的家属支付事故赔偿金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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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罪名:交通肇事罪
本案情节:酒驾(从重情节,但非明文严处的醉驾)、肇事逃逸(从重情节)、致4人死亡(重大伤亡,绝对从重情节)、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度肇事致人死亡(双重交通肇事罪)
判词指:“情节特别严重”,从轻情节未见报道。
交通肇事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4年半的刑期尺度不知道几个法官是怎样研究计量出来的,只能说,中国司法很儿戏,判决真的不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