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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abc 2011-10-21 20:32

目击者称幼童遭货车二次碾压

目击者称幼童遭货车来回碾压
2011-10-21 13:12:52 来源:四川新闻网

  10月20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往立石方向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撞倒一名放学回家的5岁小孩,致其当场死亡。泸州全搜索江阳南路十二号社区(BBS.LZEP.CΝ)上也有网友曝料,10月20日天中午11点左右,泸县云锦镇云丰村一货车司机撞到一小孩(还在读幼儿园的小孩)后,小孩被撞后,又站了起来,没想到被货车再次碾压,最终面目全非,当场死亡!
  昨日下午3时,泸州晚报记者赶到事故现场。一辆车牌号为川E23305的货车停在公路一侧,交警正在现场维护秩序。记者看到,路面上有一条长长的血迹,从货车身后几米远处一直延伸到货车车头位置,死者的遗体还卡在货车左前轮下。
  一名30多岁的女子双眼红肿,跪倒在货车旁。据附近居民介绍,这名妇女就是死者熊茂科的母亲魏文玲,他们一家是云锦镇云丰村人。魏文玲告诉记者,儿子熊茂科今年5岁,还在上幼儿园。上午11点放学后,熊茂科和几个小朋友一起回家,没想到快到家门口了,竟然发生了意外。“有人来喊我,我跑出去一看,儿子就卡在车轮下。”魏文玲痛哭失声。
  目击者:小孩被卷进车轮拖行了10米
  同村的张世芬是这起事故的目击者。事发时,她正好走在几个小孩的后面。“那个货车是迎面开过来的,娃儿(死者)在路边上走。”张世芬指了指马路一侧划的白线,“靠边走的,没有超出这根线。”张世芬回忆,货车好像是碰到了熊茂科的右耳,“娃儿被碰倒后,又马上翻身爬起来,去捡落在地上的雨伞。”
  接下来的情景令张世芬目瞪口呆,“我看到车子往后退了一点又往前,娃儿就被卷到车轮下,然后车子继续朝前开了大概10米。”张世芬说,她当时就在几个小孩身后十多米远,货车开到她面前时,她清楚地看到车轮下的小孩已经血肉模糊。“你干啥子?还不停下来!”最终,货车在张世芬的面前停下了。“他(司机)下车后还骂了一句,然后转身就走。”张世芬说。
  警方:会尽快查清事故原因
  昨日下午,泸州晚报记者在云锦镇派出所见到了肇事司机敖勇。现年35岁的敖勇是泸县立石人,据他称,事发时他驾驶货车从云锦到立石。记者询问事发经过,他却闭口不谈,只是说,“我会积极赔偿,他们(死者家属)要好多我就赔好多。”
  截至泸州晚报记者发稿时,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还在进行中。对于目击者和网友“货车故意反复碾压小孩致死”的说法,警方称,目前仅初步完成了现场勘察,暂时无法认定肇事司机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事故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警方表示,“会尽快查清事故原因,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
  来源:四川新闻网-泸州晚报 记者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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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事故真正性质仍在调查。但对于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此类故意性质事件的再次发生,毫不意外。
1. 无论倒车是否仅是操作失当,究竟有否主观杀人的故意,明知撞人后的应有反应只能是立刻停车,查看伤者。所以司机至少构成了间接故意,如在美国法律里大概应对应二级谋杀。
2. 为了个人私利,不计他人死活的道德问题。
3. 保障道路安全、受害者利益的行车保险问题。
4. 撞伤不如轧死的变态法律问题。这也正是杀人者理性权衡风险代价后的基本动机,人们普遍怀疑一些交通致死事件的过失/故意性质的根源所在。
5. 旧事重提。记忆犹新的药家鑫案件,药家鑫的“难缠”杀人动机,无非就是为了逃避责任和赔偿。该案45498.5元的民事赔偿判决再一次教育了全体国人伤不如死的价值逻辑。一个生命的价值,仅在于死后的烧埋尸体钱和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15146.5元+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35052元),本人的生命净价值(死亡的物质赔偿、精神赔偿)在法律判决里是赤裸裸的零。
这就是天朝特色、别无分店、诡谲荒诞、堂而皇之的法律。
很善于适应环境的人们在习惯和麻木,麻木不仁故我依旧的法律制度同样如此。

[[i]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10-21 20:57 编辑 [/i]]

佐木键 2011-10-21 22:07

我记得在土豆网上看关于佛山女童悦悦的事故调查,其中记者打给司机问他为什么这样做,司机给出的答案是"撞死最多赔偿几万,撞伤就是一个无底洞”单这一条,就折射出现斤中国司法的漏洞有多么严重。联想下之前某青年撞伤人后还下车用刀子扎死受害人的事情,不由让我们感叹中国人的道德何在,但是我个人认为,目前媒体的焦点有点偏差。确实,我们除了希望司法能对于那两位肇事司机给予惩罚,也谴责那十八个冷漠的路人,但是难道深度就于此了嘛?为何我们不去想想,是什么原因使得那两个司机会如此,那些路人会如此?早前南京的案件判决下来后,有权威媒体的记者就断言,这个事件不会因此结束,就算你如何冷处理,这个判决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将持续发酵,如今,证实了这一记者的判断是正确的。试问下,光一个主观判断“如果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送伤者去医院”难道会令你的内心不震撼吗?想起当年国内一主流媒体的主持人在录制节目事正气凛然的说“如果是我,我依然会救”当时我内心不禁哑然,当然,作为一个在萤幕钱活跃的人,你当然有资格去救。但是作为一普通的公民,好心救人后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被诬陷为肇事者、被伤者家属要求垫医药费等,不是每个普通家庭所能承受的。你运气好,可能会有路人或者摄像头给你作证,如果没有呢?参照之前广东的公车司机扶老太,反被诬陷肇事者,若不是车内所装的GPS换司机一个清白,想必又会制造多一起冤案。而被撞老太的家属所前面的理直气壮要求司机赔偿以及还是那个可悲的逻辑—不是你撞你为什么扶,又怎能让我们安心做好人?
其实最关键的不是谴责,不是搞千人大会,而是完善司法漏洞,给予施救者起码的司法保护,免让好人反被诬陷,才是关键,也是拯救公民们日益冷却的心的唯一出路!

村上秋树 2011-10-21 23:32

目前的相关法律是有缺陷的。
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如果受害者重伤没死,那么未来赔偿的医疗费、看护费、误工费等,远远超过现行的死亡赔偿,所以司机宁愿把人轧死,也不愿受害者重伤。
当然本贴中的司机倒不一定是故意想把小孩彻底轧死,但这个法律缺陷在司机中已经是潜规则了,所以不能排除有个别司机会做出二次碾压的事来。
这个缺陷几年前就有法律工作者提出来过,但貌似一直等不到立法者的重视。

joewoo2010 2011-10-23 15:10

其实我们不能都把责任怪在18个路人的身上!从录像中可以看出,路人都是普通人,也是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弱者,都是蚁民。我们希望去帮助别人,但是我们的心灵伤不起,我们的生活更伤不起。我猜想他们都不救人,估计是有很大的心理顾虑!担心好心没好报,好头戴烂帽。处理得不好的话自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这个是社会的问题而不是路人的问题!太阳依然每天从东方照常升起,然而太阳只能照热我们的身体,而不能照热我们的心。于是,我们去期望爱情、友情、亲情……期望一切能产生温暖的元素,可是,我们往往失望满怀,泪水满襟,仇恨满胸。面对这越来越冷漠的世界,我们该如何面对?孤独的深夜的梦中,竟梦见自己紧紧握着一把儿时故乡田野的泥土。在喧哗的城市里,在需金钱堆积的生活里,我们到底还剩下什么?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整个社会认真思考啊!

╠╬╣ 2011-10-23 16:09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wwllkmj 2011-10-23 17:50

“五千年文明”的中国,为什么变得越来越“扶不起”呢?为什么中国社会一再出现那种集体冷漠让人心寒的场面呢?
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两种力量的相互支持与配合:硬的力量和软的力量,硬的是指法律,软的是指道德。
从法律方面来说,它应该具有两个作用:其一,惩罚那些触犯了法律或破坏了社会规则的人,其二,震摄那些可能会触犯法律或破坏社会规则的人。
如果法庭的判决没有达到这两个效果,法律就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不可否认的是,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助长了社会的冷漠行为。法庭没有经过周密的取证认证过程,只是简单地根据“常理推定”,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更是让人无法接受。
审理结果引起社会哗然。后来出现的一系列类似事件,不能说与此有直接关系,可是,不少人认为,此案的判决引发大规模的道德滑坡,是众所公认的。
法官代表的是法律,体现的是正义。如果法庭的判决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便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庭应在事实取证的基础上,不管犯罪嫌疑人年纪多大,只要构成诬告陷害罪,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年龄太大或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无法送监狱执行的,也要责令其家人或街道居委会以其他方式执行。
在这一系列类似事件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围绕一个“钱”字。被救助的人反咬一口,实际上,想的就是钱,只想得到一些经济赔偿。那么,一旦诬告陷害罪名成立,除了依据《刑法》规定的刑罚外,还应处以罚金。因为他们想占别人的便宜,想讹诈助人者的钱财,那么,就罚他几万块钱,以充国库,让他“偷鸡不成”。
这样,不仅那些诬告陷害他人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社会上的其他人,特别是那些潜在的可能具有这种心理的人,也会受到震慑,三思而行。
对于社会上那些真心想帮助别人的人,也是一种保护。
有了这样的法律保障,社会的道德水平才有可能改善,才有可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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